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財政部令: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036/ch04/type2/gov30/num9/Eg.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