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108年度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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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摘要:土地增值稅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要旨: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目的既係為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及捐贈土地興學,則該條所定免徵要件,其第 2 款要求受贈人之章程須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依其立法意旨,當係為防免受免徵優惠之受贈土地,於受贈人解散清算後移轉私人而不再供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致與原給與免徵優惠之目的有違。因此,倘受贈人解散時,依其章程關於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受贈土地仍歸屬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並繼續供社會福利、教育使用,因與原給與受贈土地免徵優惠之目的無違,與立法意旨亦無牴觸,即難謂不符土地稅法第28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