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108年度判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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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摘要:贈與稅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2月21日
要旨:本件被上訴人對於課稅要件事實,業已提出從上訴人帳戶提領而轉存為○○○定期存單之證據,即從上訴人帳戶提領現金之取款憑條,及轉存為○○○定期存單之開戶資料登錄單或存入憑條,從現金提領及存入定期存單時間之接近性及密接性,且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現金提領之用途,及○○○定期存款資金之來源,則被上訴人依上開客觀之事實證據,認定上訴人自其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後轉存○○○定期存單,已具客觀上財產移轉及受領之事實,足堪認定上訴人有給予之意思而○○○亦未曾有拒絕受領之意思,合於民法第406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之規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課予贈與稅,揆之以上規定,自難認被上訴人對於課稅要件事實,未盡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