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12.16財政部令:軍職人員退伍除役領取之退休俸,原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付,嗣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第6項規定及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107年7月1日以後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按70%比率支付部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免納所得稅。(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237/ch04/type2/gov30/num7/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