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

09
3 月

(中華稅協)中華民國109.03.09財政部令:核釋「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規定、「房屋稅條例」第12條規定,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該稅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5月31日及6月30日。

中華民國109.03.09財政部令:核釋「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規定、「房屋稅條例」第12條規定,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該稅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5月31日及6月30日。(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043/ch04/type2/gov30/num6/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