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

29
3 月

(中華稅協) 中華民國110.3.29財政部令: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

中華民國110.3.29財政部令: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056/ch04/type2/gov30/num10/Eg.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