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

20
8 月

(中華稅協) 中華民國110.7.27財政部令: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中華稅協) 中華民國110.7.27財政部令: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139/ch04/type2/gov30/num4/Eg.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