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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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桃園稅協]轉112年5月23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檢送財政部112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釋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認列之投資收益」影本1份,請查照。

112.5.23北區國稅桃園營字第11202280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