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

20
12 月

【北市稅協】轉臺北國稅局函,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附件: 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300327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