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四)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廢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