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

27
2 月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107年度判字第620號 案由摘要: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107年度判字第620號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案由摘要: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要旨:我國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即對於已實現之所得課稅,而其實現與否,原則上以是否收到現金或足以替代現金之報償為準。是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除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外,應按收付實現原則計算所得,即不問其所得原因發生之年度,應併入實際取得日期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