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108年度判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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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摘要: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2月19日
要旨:罰鍰處分有關漏稅額的計算,建立在應納稅額的基礎上,違章的裁罰權性質是單一而不可分,罰鍰處分具有單一性及整體性,自不得將不同漏報所得割裂分別適用5年、7年的裁處期間。…,關於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報,夫妻及申報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所規定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應合併報繳。合併報繳的成員經選定為納稅義務人者,對應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稅的稅捐債務,負稅捐稽徵協力義務並為違章主體。是以合併報繳的成員若有應申報的所得或有不應減除的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均有誠實正確申報的義務,如合併報繳的成員有故意或過失的漏稅事實,選定的納稅義務人即應概括承受該其他成員所負故意或過失逃漏稅捐所負的違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