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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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中華稅協)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財政部令:核釋「期貨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財政部令:核釋「期貨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48/ch04/type2/gov30/num3/Eg.htm)

財政部新聞稿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8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