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

14
2 月

(中華稅協)中華民國109.02.1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新聞稿。裁定主文如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所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係被繼承人移轉其所有土地應有部分債務時,其價值之計算,應直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中華民國109.02.1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新聞稿。裁定主文如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所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係被繼承人移轉其所有土地應有部分債務時,其價值之計算,應直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66519-e90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