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簡介

臺中市稅務代理人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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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稅務代理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稅務學術之闡揚、制度之改進、協助國家社會之財經建設、促進社會公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事項與稅務代理人事業之發展、並增進其執業上之信譽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地)於台中市之會計師,並經財政部核發持有「稅務代理人證書」者。

二、團體會員:

(1)由具有稅務代理人資格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組織登記執業於本市會計師之事務所。

(2)設於台中市,贊同本會宗旨,其會員具有「稅務代理人」資格之人民團體或其分支機構。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認可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者應推派代表三人以下,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代表之權利與個人會員同。

第 七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贊助團體之代表無前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應納本會會費,逾一年未繳者,經催告限期補繳,仍不履行者,視同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款項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或罷免。

三、議決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團體會員之代表當選理事或監事時,該團體會員得隨時改派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監事會得分別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入會之申請。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會員大會職權以外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二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廿三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稅務代理人受停權處分者。

第 廿四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廿五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六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七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八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廿九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 卅一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及贊助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正。

團體會員及贊助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0元正,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及贊助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2,000元正。

團體會員及贊助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20,000元正。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卅三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四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卅五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卅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七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卅八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卅九 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94年6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4年7月13日府社行字第0940123998號函准予備查。

98年8月25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98年9月22日府社行字第0980247501號函准予備查。